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智慧付费、智慧服务、智慧监管和大数据分析为一体的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建立的经营服务系统实时对接并进行在线监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服务对象、泊位动态周转等相关信息接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普查结果纳入公共停车设施智慧监管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