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设施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