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设施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设施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