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放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