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