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应当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相协调,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置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将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并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