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应当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相协调,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置标准、规范的要求,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将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并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