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库)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