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