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源头水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