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源头水保护区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