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源头水保护区内的医疗废物应当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