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