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对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应当执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公路赔(补)偿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