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