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电子信息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