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

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难以及时修复、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灾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集中抢修。同时,向社会发布抢修时段、改道或者绕行线路等信息,引导车辆选择通行线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