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