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监控,对发现的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客运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执行限时通行等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公路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