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或者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超限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