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市、区县(自治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二)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涉及村道的超限运输,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