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