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二)利用非专用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辆;(三)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四)在隔离栅内行走、滞留;(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