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