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

(二)利用非专用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辆;

(三)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

(四)在隔离栅内行走、滞留;

(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