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不得改变战备渡口使用功能,国家决定启用战备渡口时,应当退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