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设施、标志标线等,其所有权人应当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