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路养护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捐赠,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县道、乡道、村道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公路经营的收入;(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六)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的监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