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并适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专业养护或者集中养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