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并适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专业养护或者集中养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