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承包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养护组织和个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养护组织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