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