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