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