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情况;(四)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五)配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