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从未成年人控辍保学、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专项资金拨付、社会工作者培育等方面共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