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及到庭的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应当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