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可以联合专门学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对其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机构管教人员的培训,保证未成年犯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