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公益性涉农培训机构主体作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涉农企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农业技术培训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