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