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