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