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