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