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档案。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经营与服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