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