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