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