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