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护;(二)采取防火、防盗、防雷、防损毁等安全措施;(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