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