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