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