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