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