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