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语宣传品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用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方式;(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三)不得影响设置载体安全;(四)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标语宣传品设置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